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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达聆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2015-12-1 11:37| 发布者: admins| 查看: 1145| 评论: 0

摘要: 2015年深圳市龙华区达聆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龙华区达聆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龙华区达聆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本中心业务的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机构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本中心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 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 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 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 监督机构财产的构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 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二章  基本会计制度

第四条  本中心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的、正常的业务活为前提。

第五条  本中心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六条  本中心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应折算成为人民币进行核算。

第七条  本中心的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本中心的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二)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情况,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需提交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方可改变。

变更后,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本中心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四)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六)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七)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记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记负债或费用;

(八)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资产、负债、结余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的 ,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充会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三章  财务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 本中心的财务工作由秘书处负责,财务工作分别设置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聘请有工作责任心,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会计人员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工作。在专职员工不够时,会计核算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代理记账工作。

第十条  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一)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本中心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及时提供会计信息:

2、负责本中心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起草制订,督促、检查财务管理制度在本中心的执行与落实;

3、负责本中心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的编制,执行好理事会审议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做好财务监督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定期向秘书长汇报财务工作;

4、负责本中心财产的管理工作,确保企业财产安全;

5、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及时办理相关税务纳税申报事项;

6、负责本中心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创投项目资金的中期评估和结项评估工作;

7、负责本中心的年检及相关财税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8、负责本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方面的工作。

(二)出纳人员工作职责:

1、依据规定,编制本中心员工的月度工资发放表格,经领导批准后,及时发放员工工资;

2、依据规定,办理和缴纳员工个人社保相关事宜;

3、负责现金管理工作,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定期盘点库存现金,确保现金绝对安全;

4、负责公司各项费用报销单的初审工作,依据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报销各项费用支出;

5、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及时取得银行对账单和各项回单,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确保银行账务账账相符;

6、负责保管好所使用的各项票据,建立登记台账,确保安全;

7、负责本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本中心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中心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本中心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汁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十四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货币资金、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五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发放单位员工的工资福利、单位日常用品的零星购置、员工外出差旅费的报销等基金会日常开支;

(二)现金实行限额控制,以3-5日的零星开支备用金为限额,日常库存现金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现金超过限额的要及时送存银行;

(三)出纳人员每天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账实要做到日清日结;

(四)现金一般不得外借,如员工出差确需要借支的,要经秘书长批准后,才能借出,出差归来后,在一周之内及时报销费用归还借款;

(五)出纳人员每月要对库存现金盘存两次,会计人员每月经要监督出纳人员盘存现金一次,以确保现金的安全。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本基金会在开户银行设立的银行存款基本账户,办理本基金会银行收付业务。本基金会所有的收支(除小量现金收付外)都必须通过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办理;

(二)所有需要通过银行存款支付的付款事项,都必须履行支付程序,由申请支付人向秘书长办理申请支付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办理银行支付手续;

(三)银行存款账户由出纳人员管理,每月根据银行对账单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确保银行存款安全;

(四)本基金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第十八条  应收账款管理:对应收账款,每季末做一次账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督促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十九条  其他应收款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理事长。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六章  长期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1、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二年的。

(二)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本中心秘书处负责旧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并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秘书处财务人员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均按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为:

1、房屋、营业用房30

2、 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3

3、 电子电脑、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3

4、 电器设备、安全保卫设备3

(四)已经提取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同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五)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秘书处组织相关人员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核查,经理事长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递延资产管理: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超过一年,金额较大的修理费支出等。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获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必须符合章程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收入来源包括:

(一)个人或社会团体捐赠的收入;

(二)政府资助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含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利息收入、投资和资金的理财增值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收入只能用于符合本中心宗旨开展的业务活动支出,支付本中心的正常费用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所有收入均开具由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规票据,并于会计核算时记入相应的收入账户。

第二十六条  捐赠收入管理: 

(一)本中心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接受捐赠的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有价证券等财产;

(二)接受捐赠时,对所接受的财产要登记造册,建立接受捐赠台账,加强对其管理。接受捐赠属现金的要及时存入银行,属物资的要凭捐赠协议或捐赠清单经物资管理员进行实物验收后,进入仓库管理,列入存货核算;

(三)接受数额较大的捐赠,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接受数额较小的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也与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名称、财产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如有限制约定条件的还应有其限制条款,捐赠人不设限制约定条件的可不写入限制条件;

(四)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收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姓名(单位)、捐赠金额或捐赠物资种类、数量等内容;

(五)接受捐赠财产的进行资助使用时,对与捐赠人签订了约定用途的,要按所约定的用途进行资助和使用,对没有约定用途的捐赠,则要按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进行资助和使用;

(六)建立捐赠人查询监督登记台账,接受捐赠人的查询和监督,对捐赠数额较大的,还应当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政府补助收入管理: 

(一)政府补助收入应按政府投入资金的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政府补助收入在使用前,要按政府补助资金数额,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预算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三)政府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要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对项目的筹划、组织、经费的支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管理:

(一)提供服务收入应符合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取得服务收入时,应依据规定,开具相应的正规票据;

(三)取得收入时,要依据规定,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

(四)属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应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成本费用支出管理范围: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成本费用支出审批权限及流程:

(一)本中心所有成本费用的支出使用,由本中心理事长“一枝笔”审批;

(二)本中心成本费用支出报销流程:项目负责人或经手人填制项目或事项的资金使用计划(含捐赠物资使用计划),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方能使用资金或物资;项目负责人或经手人资获得项目或事项资金或物资使用计划后,到本中心出纳处取得资金,或到捐赠物资管理员处取得物资;项目负责人或经手人使用完资金或物资后,填写费用报销单,说明事由,并签名,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理事长批准,最后到出纳处报销。

(三)出纳人员报销费用后,将经理事长批准的费用报销单及时转会计人员作会计账务处理;捐赠物资管理员发出资助物资后,将经理事长批准的物资资助领用单及时转会计人员作账务处理。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秘书处每年在理事会议上,应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下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情况,供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的年检申报工作,需要出具审计报告的还要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换届和离任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并在理事会开会时,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审计情况。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由本中心秘书处负责,由财务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存放于安全的处所,并存放于专门的档案柜箱之中,以确保安全。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的范围: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以上资料既要有电子档案,同时也要保存纸质档案。

第三十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电子档会计档案。

第三十八条  单位会计档案要建立登记台账,便于分类管理,便于查阅。

第三十九条  单位会计档案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需要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需经本中心秘书长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离职时,要将所管的资料办理交接手续,对所保管的会计档案进行分类造册,在本基金会秘书长的主持下,办理管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二0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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